具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:
勞動力成本提高,企業承擔壓力大
在勞動力市場由買方市場向賣方市場轉變的背景下,我國紡織企業的用工成本逐年提高。特別是新《勞動合同法》頒布執行之后,紡織企業用工成本增長更為迅速。
據福建省泉州市一家紡織企業代表反映,該企業員工工資已經連續3年上漲10%以上,今年上漲速度更達35%。而福建省晉江市有關部門負責人也反映,該市開春以來服裝企業的工人工資漲幅已達25%左右,有一些服裝企業還向工人作出了淡季保底工資的承諾。在工資上漲的同時,員工對企業的后勤服務工作,如飲食、住宿等方面的要求也越來越高,這都使得企業承擔的勞動力成本壓力越來越大。
勞工隊伍不穩定,企業發展無保障
近年來,受社會崗位需求增速快于勞動力供給增速等因素影響,很多行業都面臨用工缺口問題。而由于多年來紡織行業工資水平普遍低于全國制造業平均水平,行業內的擋車工、縫紉工等工種勞動強度較大等原因,使得紡織企業的“招工、留工、用工”問題更為突出。
據了解,目前紡織企業“招工難”的問題已經不僅僅在珠三角、長三角地區表現明顯,許多內陸省份企業也都面臨同樣的問題。河北省容城的企業代表介紹,該地區大部分紡織服裝企業的缺工率都在20-30%,大大影響了企業生產。許多其他地區的企業代表還反映,目前不僅僅是“招工難”,“留工、用工”更難,勞工流動的隨意性太大,導致勞工“工業旅游”現象較為普遍。由于缺乏工作責任心而導致的勞動效率不高,甚至造成設備損壞等問題卻都需要企業來承擔損失,這更進一步加重了企業負擔。
新《勞動合同法》部分規定,使企業陷入兩難境地
新《勞動合同法》對于員工的利益保障涉及較多,但對企業的管理、運作現實考慮不足,導致企業在員工管理的很多方面都無所適從。
首先,工資計算問題。新《勞動合同法》中對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和帶薪休假等有嚴格規定,但這與我國紡織企業的一些用工特性和運作現實存在矛盾。(1)我國服裝企業大多實行按件計資模式,新《勞動合同法》實施后,造成很多企業在界定加班工資層面上較難操作;(2)紡織企業生產季節性較強,特別是在生產旺季或趕訂單之際,工人需要高強度、長時間加班,若嚴格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,企業根本無法承受;(3)紡織企業本已面臨嚴重的用工短缺問題,若允許員工休假,企業用工將受到影響,若不允許員工休假,3倍的補償金將成為企業沉重的成本負擔,這使得企業陷入兩難境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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